附录 黄金交易法律法规介绍

附录 黄金交易法律法规介绍


黄金兼有商品交易和金融投资两种属性,因此,黄金的生产和交易受到各国相关的商品交易法规、管理条例以及金融投资法规和市场规则的限制。由于黄金曾经担任全球本位货币的角色,黄金交易也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的限制。黄金投资分析师在进行黄金投资和代理投资时, 需要熟悉国内外有关黄金交易的相关法规和市场规则,以及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制度。

国内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中国的黄金交易目前还未完全向私人开放,能够参与黄金生产和交易的主要还是经过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机构, 以及商业银行。因此,中国的黄金管理法规是黄金非自由化国家的代表。2002 年10 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运行,标志着中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随着黄金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完善,商业银行逐渐成为黄金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开展了针对个人黄金投资的产品和业务,中国的黄金交易正在逐步走向自由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将另行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国目前针对黄金交易最主要的法规是1983 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该《条例》的出台在当时是为了加强对黄金和白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中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黄金白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条例》确定了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条例》还确定了黄金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收购与配售、经营黄金制品,管理和检查黄金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经营的黄金制品,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条例》保护个人合法所得的黄金,但是禁止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黄金。

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

(1)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2) 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也要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3) 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4) 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5) 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

(6)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

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围。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单位没有铸造和发行权力。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收购黄金制品。

《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的黄金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 市两(31.25 克) 。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高的产品,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才可放行。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 实行核准制。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核准〔核准行指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等有权审核黄金零售业务的银行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 ( 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从事黄金制品零售业务。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 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3) 具有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

(4)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 万元; 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

(5)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00 平方米, 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 平方米。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 需要向核准行提交的材料:

(1)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2) 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

(4) 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 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6)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7) 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黄金制品零售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同上。

《核准登记证》需要按年度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特殊情况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单位不能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由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井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质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 的称为千足金,应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 (GOLD999 或G990) ;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 的称为K金,应打K 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 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 。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要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拍卖行拍卖的黄金制品、单位举办的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2002 、2003 年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2 年10 月和2 00 3 年3 月,国务院先后取消了两批行政审批项目,正式取消了《金银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大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包括:

《金银管理条例》 :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单位" 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核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与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一起,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黄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 年12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该决定修正后于2004 年2 月1 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黄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市场的监督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黄金储备;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国际黄金条约和协定

虽然黄金不再是国际本位货币,但是黄金交易与价格变化却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

IMF 协议条款的规定

IMF 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该协议最早于1944 年7 月22 日在布雷顿森林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签署,并奠定了美元与黄金双挂钩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1976 年《牙买加协议》作出的关于黄金非货币化的修改于1978 年正式生效,从此美元币值与黄金脱钩,黄金不再行使国际货币的职能,退出了国际货币体系。

1978 生效的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删除了1 944 年有关黄金的所有规定, 宣布: 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废除黄金官价,各国的货币当局按照自行确定的价格对各自黄金储备计值,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黄金;取消对IMF 必须用黄金支付的规定;出售IMF1/6 的黄金,所得利润用于建立帮助低收入国家的优惠贷款基金;设立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用于会员国与IMF 之间的某些支付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1) 每个成员要在本协议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后30 天内通报国际货币基金。根据本协议实施的汇率安排职责,并且需要立刻向基金通报有关汇率安排方面的变动。

2) 1976 年1 月1 日之后在国际货币体系下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

a. 由成员国选择的,根据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以外的其他名义量而确定的货币价值。

b. 成员国维持的与其他成员国货币价值相关的本国货币价值的合作性安排。

c. 成员国选择的其他汇率安排。

3) 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一致,基金可以以总投票权85% 以上的大多数制定一般性汇率安排,不限制成员国与基金目标一致基础上的汇率安排选择。

基金运作管理一一其他运作和事物:

1) 基金应该遵循避免进行价格管理,或避免在黄金市场上建立任何固定价格的目标指导本节中所制定的政策和决定。

2) 基金有关下面条款的运作和事务处理的决定要经过总投票权85% 以上多数通过。

a. 基金可以在与成员国协商之后向成员国卖出黄金换取成员国货币,本条款下对成员国的销售必须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b. 基金可以接受成员国除了黄金之外用特别提款权和货币进行支付。本条款中任何交易和事务中的支付应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c. 基金可以在第二次修正案出台之前按照成员国份额比例向1975年8 月31 日以前的成员国销售和购买黄金。在本条款下向成员国销售的黄金按照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 克足金计算。

关于回购、额外认缴支付、黄金和某些操纵事务:

成员国在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未清偿的回购义务,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清偿对基金回购的黄金支付义务。对于那些在本协以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术完成的回购,基金可以:

1) 在1975 年8 月31 日按照成员国拥有的份额销售2500 万盎司足金给那些愿意购买的成员国。这一销售按照货币等价原则,以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 克黄金进行。

2) 在1975 年8 月31 日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方式销售2500万盎司黄金,如果销售黄金有利润或剩余价值,按照一个成员国飞份额占所有成员国总份额直接分配给这些成员国。基金与成员国进行协商,获得成员国同意,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一个成员国货币交换另一个成员国的货币应该根据基金销售黄金所获得并放在一般资源账户(General Resource Account) 中的货币进行。根据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 克足金销售黄金所获得的货币收益及其等价物应该以普通资源账户方式持有,此安排下黄金的其他资产与普通资源账户分开持有。本安排结束后仍由基金支配的资产归于特殊支付账户(Special Dis-bursement Account) 。

关于货币平价

1) 基金应该告知成员国根据本协议和本附件的精神,按照特别提款权或者基金规定的其他名义量来确定货币平价,该名义量不应该是黄金或单一货币。

2) 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在得到通知后一段时间内,将确定的货币平价告知基金。

3) 不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与基金协商,保证它的汇率安排与基金的目标一致。

华盛顿协议与新华盛顿协议

20 世纪90 年代,由于国际结算货币与黄金脱钩,以及国际储备资产的多元化、黄金交易的市场化使各国中央银行能够以更积极的方式来管理黄金储备资产,增加黄金的流动性,因此,出现了各国中央银行集中抛售黄金的现象。央行抛售黄金使得黄金价格下跌,伤害了黄金生产国的利益。为了平抑黄金价格, 1999 年9 月26 日,欧洲14 国中央银行和欧洲央行共同签署了《华盛顿协议)) , ( 这14 国包括11 个欧洲大陆国家,加上瑞典、瑞士和英国)宣布对黄金租赁封顶,未来五年内将黄金的销售量限制在每年400 吨以内。

《华盛顿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 黄金是全球货币储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除非事先确定,以上机构不会进入市场销售黄金。

3) 事先已经确定的黄金销售要通过一个销售协议程序进行,该程序未来5 年有效。每年的黄金销售额不能超过400 吨,在这一期间内的销售总额不能超出2 000 吨。

4) 该协议的签署方同意在这段时间内不增加黄金租赁,不增加黄金期货期权的使用。

5) 该协议5 年之后再进行评审和续签。

《华盛顿协议》是自从1968 年"黄金总库"以来,中央银行首次联合干预黄金市场的行动, 美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清算银行也相继表示遵守该协议精神,限制黄金租赁和销售。

2004 年9 月续签的《华盛顿协议》生效,各国央行年售金量合计不超过500 吨, 5 年不超过2500 吨。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 交割、清算制度

2001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 2001 年11 月28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 2002 年10 月30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主要进行黄金现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对交易所内的黄金交易、交割、清算等制定了基本原则,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还制定了具体的现货交易、交割和清算制度。

交易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 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提供黄金交易场所。

1) 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位于上海市山东一路15 号; 交易所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同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时间为上午9 : 00 - 11 : 30 ,下午13 : 30 - 15 : 30,2005 年11 月8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通夜市交易,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间2 1: 00- 02 : 30 。

2) 交易品种和质量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铂。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 99.99 、Au99.95 、Au99.5,黄金交易质量规格为50 克、100 克、1 千克、3 千克和12.5 千克的金条、金链和法定金币。这些黄金都是由经交易所认证的可以提供标准金链的企业所生产的符合标准的黄金。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3)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按照交易场所可分为在交易所指定场所交易(现场交易)和通过通讯网络交易(远程交易)两种。

黄金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克,人民币以后保留两位小数。交易的最小单位Au99.99 为100 克、Au 99.95 为1 千克,最小提货量Au99.99 为1千克, Au99.95 为3 千克。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六的手续费,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由银行交割库直接收取。

4) 交易工具

黄金交易工具包括黄金现货交易以及黄金远期交易,目前我国还未开展黄金期货期权交易。其中现货交易分为全额交易、Au (T + 5) 交易、延期交收利息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实行(T+0) 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Au (T+5) 交易是指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 个工作日(包括交易当日) 。会员及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即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人延期补偿费机制以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三个月以内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 为现货合约期限值,最长为90 天)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5) 价格机制

黄金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中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买人黄金报价)、卖报价(卖出黄金报价)、双向报价(同时报买入价和卖出价) ,买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卖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 。会员报价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报价成交或被撤销。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Au (T+5) 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在开市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 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 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开市后采用公开叫价方式(买入的最高价、卖出的最低价) ,按规定的程序自动确定买卖双方成交价格的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 、卖出价(sp) 和前一成交价(cp) 三者之中的一个价格。会员报价后,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就被冻结。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还可以撤销报价,但是撤销只对未成交部分有效。

6) 风险管理

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易结算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并制订了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a. 资产保证制度

收货交易前, 买方会员必须把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全额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卖方会员则必须把要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远期交易也是如此,但是卖方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不必须存放黄金。

b. 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制度) ,全额交易暂定为土10% , Au (T+5) 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

c. 限仓制度

交易所会员及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目前根据会员及客户的基础保证金设定其最大交易限额,如想增加持仓,则需增加基础保证金(每10 万元增加150 手)。

d.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 以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e.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4)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f. 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清算制度

交易所承担着黄金交易中的清算任务。交易实行(T+0) 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全额交易买方在交易前要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要将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现货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所得金额的90% 可以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但是买入的黄金只能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用于交易,不能用于当天交易; 对Au(T+5) 和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首付款制度进行清算,会员首付款暂定为成交总额的7% 。每日进行无负债清算,实施风险准备金制度。

1) 日常清算制度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参与Au(T+5) 和延期交收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 ,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贷款划入清算准备金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 ,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户。会员要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进行分别清算。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交易所清算部承担交易资金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以及防范清算风险的职责,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并接受清算部检查。在日常清算过程中,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通过交易所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清算账户和会员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办理。

2) 保证金、准备金和首付款制度

交易所规定全额交易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1万人民币;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1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最低保证金。Au (T+5) 和延期交收交易资金分为首付款和清算准备金。交易首付款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首付款。交易所对Au (T+5) 交易按当日的净持仓收取交易首付款;对延期交收交易按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首付款。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得用于交易。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首付款比率暂定为不得低于7%。Au (T+5) 交易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按每日增加150 手持仓增加10 万元清算准备金计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清算准备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首付款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Au (T+5) 交易,交易所对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计算,对于市值减值部分冻结相应的资金。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营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清算结束后, 参与Au (T+5) 和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余额的,该清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清算准备金通知。追加的清算准备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 分钟补足,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3) 交割制度

交易所黄金交割品种为标准质量1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链;标准质量3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 的金链; 标准质量0.05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条。对于Au (T+5) 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质量3 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 的金链。标准质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 的金链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

参与现货金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Au (T+5 ) 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 (T+5) 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1 千克金链最小提货量为1 千克; 3 千克金链最小提货量为3 千克,且提货量须3 千克的整数倍;12.5 千克金链最小提货量为12.5 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 千克的整数倍; 0.05 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 千克。

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Au ( T+5) 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既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 分钟内暂停(客户不可,会员可; 30 分钟内不停) 。

有实物的制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元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 个工作日内, 最多不超过5 个工作日。

交易所制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 清算质量为实物标准质量,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质量与标准质量的差为溢短差质量。交易所对会员溢短差质量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分入库清算和出库清算两种。溢短差质量清算的顺序依次为: 现货全额交易、现货Au (T+5)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的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得代理客户编码。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