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交通银行满金宝交易规则
风险提示"满金宝"在提供收益扩大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的扩大,客户须谨慎入市。对因保证金不足导致银行强制平盘造成的损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如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弥补该等损失的,客户应向银行立即偿还其差额部分。
第一条 "满金宝"交易(以下称"交易")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币种和名义金额买入或沽空外币,在开盘交易被平盘后双方进行轧差清算。客户需在银行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以下称"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才能叙做交易,银行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基础,提供放大比例的名义金额进行外汇交易,名义金额仅限用于本规则下的外汇交易。客户可以在放大后的名义金额限额内向银行买入或沽空外汇,利用汇兑差价等获取利润,同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条 "满金宝"交易的交易币种、指定货币和保证金账户币种以银行规定为准。银行变更交易币种范围、指定货币、保证金账户币种范围的,经发布公告后,以银行变更后的交易币种范围、指定货币、保证金账户币种范围为准。
第三条 交易采用"手"作为基本交易单位,一手相当于一个交易货币对的左边货币的10000 货币单位,如: 美元/日元时,指10000美元,欧元/美元时指10000 欧元,欧元/日元时指10000 欧元。交易额=手×单位数量。
第四条 客户在办理业务前,需持太平洋借记卡至银行柜面签署《交通银行"满金宝"签约/修改/解约申请书》,申请开办交易。经银行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的,银行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确定保证金放大比例。保证金放大比例的选择范围应符合银行规定。
第五条 客户申请并成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用户、并取得USB Key 后,方可通过从网上银行下载的客户端系统(以下称"客户端")进行交易。客户修改保证金放大比例的,应至银行柜面办理,但须在申请修改前全部平盘并撤消全部挂盘。
第六条账户
6.1 保证金账户设立在客户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称"签约卡")下,只能办理与同一卡号下同币种、同钞汇性质的卡储活期账户转账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客户不得以转账等任何方式处分保证金账户内占用保证金对应的款项。
保证金账户余额=客户存人的保证金金额+已入账保证金利息(每年12 月21 日入账)+己人账合约存欠息〈每月21 日人账)+交易盈亏
注:1.银行按同币种活期年利率/360 天计算保证金利息,每季度季末20 日银行日终批处理时,计提客户保证金账户利息,银行每年12 月21 日将计提的利息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2. "占用保证金"见第9 条。
3. "己人账合约存欠息"见第15.2 条。
4. "交易盈亏"见第十三条。
6.2 交易账户是客户用于交易的虚拟账户,其余额计算公式为z交易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余额(指定货币币种)+保证金账户余额(其他币种)×折算率×定时折算汇率
注: 折算率是指银行公布的其他货币折算成"指定货币"的折扣比率,"定时折算汇率"是指折算成"指定货币"时的即时汇率中间价。
第七条 银行交易报价为各个交易币种间的即时买人价和卖出价,其中包括直盘报价和交叉盘报价,客户应看清报价后再进行交易.
注:1.直盘指以美元兑其他货币之间的汇价,
如: EUR/USD 、USD/JPY 等;
2. 交叉盘指美元以外的各货币相互的汇价,如: EUR/JPY 等。
第八条 交易
8.1 客户应在银行核定的名义金额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时候所有新开盘交易总额除以保证金放大比例后的金额不得超过第九条约定的可用保证金金额。
8.2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符合银行规定的起点金额要求,且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发出。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休市期间,银行交易时间将会调整,届时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8.3 客户可以选择即时方式和挂盘方式开立一个外汇合约(开盘)或者对一个外汇合约进行平盘。
8.4 即时方式是指银行根据即时买卖报价,完成客户提出的开盘或平盘的交易方式。
8.5 挂盘方式分为: 开盘挂盘,平盘挂盘,组合挂盘;
8.5.1 平盘挂盘: 交易账户内已有开盘的某一货币的头盘,现设置与该头盘同一货币、相反方向的反向挂盘,即为平盘挂盘。按与开盘成交汇率相比较,平盘挂盘可分为赢利挂盘与止损挂盘,按挂盘汇率的设置,平盘挂盘可以分为单向挂盘和双向挂盘。
8.5.2 开盘挂盘: 客户按照对市场的预期选择适当价位开盘,交易账户内没有与该挂盘相关的头寸,不对应任何一笔已开盘交易,视为开盘挂盘。按与现时汇率相比较,开盘挂盘可分为赢利挂盘与止损挂盘;按挂盘汇率的设置,开盘挂盘可以分为单向挂盘和双向挂盘。
8.5.3 组合挂盘为一笔开盘挂盘和一笔平盘挂盘的组合,第一笔开盘挂盘可以是赢利挂盘或止损挂盘但只能是单向开盘挂盘;第二笔平盘挂盘为对应于当第一笔开盘挂盘成交情况下的平盘挂盘,可以是赢利挂盘或/和止损挂盘、单向或双向挂盘。
注: 1.赢利挂盘指在有效期限内一旦银行报价达到或优于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即受理客户的指令,按客户指定的赢利价格开盘或平盘。2. 止损挂盘指在有效期限内一旦银行报价达到或劣于客户指定的交易价格,即受理客户的指令,按客户指定的止损价格开盘或平盘。3. 单向挂盘指仅设置赢利挂盘或仅设置止损挂盘; 双向挂盘指同时设置赢利挂盘和止损挂盘。
8.6 银行客户端所显示的汇率是实时波动的,客户采用即时方式进行交易时,客户提交的交易信息传送到银行系统有一定的时滞,可能会造成银行确认时的汇率和客户在客户端看到并向银行提交的汇率存在差异。
客户采用即时方式进行交易的,须在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容忍点差,在银行确认交易时系统将比较汇率差异是否超过客户设置的容忍点差,如差异在容忍点差范围内则交易以银行确认时的汇率成交,如差异超出了容忍点差范围则不予成交。
第九条 银行计算保证金净值、占用保证金、可用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公式如下(均按照即时中间价折算为指定货币计算) ,
保证金净值=交易账户余额+待入账存欠息+浮动盈亏
占用保证金=开盘的交易总额÷保证金放大比例
可用保证金=保证金净值-占用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净值/占用保证金额X100%
注,1. "待人账存欠息"见第15.2 条。
2. 对客户开盘的外汇合约,银行根据当前报价按平盘交易方向模拟计算"浮动盈亏"。
第十条当客户保证金比例下降而分别触及70% 和50% 时(如有改动以银行公告为准) ,银行通过客户端向客户发出预警,客户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将在系统中保存这些发出的预警信息,作为已向客户作出了预警的根据。
第十一 条如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小于30% ,银行有权按即时价格将所有开盘合约全部强制平盘,并撤消全部挂盘,无须通知客户。银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应视为银行弃权,银行亦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如遇有权机关冻结客户保证金账户的,银行有权按即时价格将客户所有开盘合约全部强制平盘,并撤消全部挂盘,无须通知客户。银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应视为银行弃权。
第十三条 客户平盘或银行强制平盘后,如有赢利,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有亏损,银行有权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第十四 条银行系统对客户交易按照T+1 的入账原则,在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可在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 查询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如有调整,届时以银行的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利息计算
15.1 银行系统日终时自动计算客户持盘的存、欠利息,客户买人货币的名义金额计算存息;客户卖出货币的名义金额计算欠息,由客户向银行支付。
存(欠)息=开盘的买人(卖出)的同币种货币的外汇合约净额×该币种存(欠)息利率÷360 天(GBP.HKD 为365 天)×天数
15.2 银行每日日终时自动计提客户开盘合约的存、欠利息,并将汇总的存、欠利息折算成指定货币,并于每月21 日将存息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或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欠息。
上述在21 日记人的存息或扣划的欠息为"已入账存欠息";每月21 日人账起至下一个月21 日银行入账前己计提但未记入的存息或扣划的欠息为"待入账存欠息"。
15.3 银行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制定各交易货币存欠息利率,并适时进行调整。客户可通过客户端查询未平仓合约己计存欠息的计算利率。
第十六条 银行扣款顺序为先扣划美元再按货币代码由小至大的顺序扣划,同一币种时按先钞后汇的顺序扣划。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款项和费用币种不一致的,按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抵偿的款项和费用的金额。
第十七条 客户要求解除交易的,应当对所有开盘合约平盘和撤消所有挂盘,并且仅在对所有合约平盘和取消所有挂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方可至银行办理解约。
第十八条 客户遗失签约卡的,在挂失补卡后,须至银行柜面以新卡重新办理交易签约手续。
客户应在签约卡挂失前进行平盘以及撤消挂盘,一旦挂失成功,客户资金将被冻结,直至新太平洋借记卡重新签约,期间客户无法进行平盘、挂盘及撤消挂盘等操作。因冻结期间无法平盘、挂盘以及撤消挂盘所造成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银行有权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客户应承担的税负。
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银行客户端交易时,因其操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若对交易产生质疑,应于交易当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查询,否则视为无异议。客户的交易记录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本人对自己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设定的密码负责; 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户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USB Key), 遗失USBKey 将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因客户将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窃得以及USB Key 丢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公布外汇买卖报价,按公布的买卖报价和客户指定的买卖币种受理客户的买卖申请。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受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及突发事件的影响,经常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机遇与风险共存,客户应充分认识"满金宝"的风险,对投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通讯线路、银行电脑系统发生故障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暂停、异常,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如出现交易价格背离国际外汇市场即时汇价的错误交易,银行有权撤消交易,客户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银行受理网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源。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修订本规则的,应于执行前3 天在营业网点和网站上公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对所有与银行办理"满金宝"的客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