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居间违规操作案例

1.2.5 居间违规操作案例

案例描述

王女士应邀参加某会员单位居间人创富公司的白银投资介绍。公司员工李明向王女士介绍目前白银的行情很好,可以稳赚不赔。王女士担心自己不懂电脑操作和白银交易,李明信誓旦旦地保证公司有专业操盘手可以帮助其操盘,让其赚钱。

在李明的极力鼓动下,王女士办理了开户手续。创富公司员工江敏拿出交易所某会员单位的“客户协议书”、“客户开户确认函”让王女士签字,王女士准备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但江敏告诉她签协议只是走过场,协议都是一样的,不用仔细看,具体操作以后有他们公司派人负责。在江敏的催促下,王女士将协议、函件等签了字。

李明代替王女士完成了模拟盘操作,并协助她办理了账户入金、激活等手续,随后,李明将王女士的账号及密码交给公司操盘手小王负责操作。

半个月后,王女士向李明询问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李明告诉她账户亏损10万余元,王女士听闻后非常着急,找到创富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然而创富公司负责人称该营销员的行为虽然违规,但该行为属于营销员个人行为,公司从未允许营销员代客理财,因此王女士的损失与公司无关,双方协商无果。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王女士发现自己的账户在激活后的短短半个月内,频繁操作达80余次,亏损10万余元。面对巨额损失与创富公司的推诿态度,气愤与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创富公司诉至法院。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王女士提供了如下证据:

(1)创富公司与营销员李明签订的“营销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明作为创富公司营销代理人,自愿代理创富公司“天通银”产品的营销,以创富公司营销员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促成客户与创富公司签订“客户协议”并开户交易。

(2)王女士与创富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李明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明为其进行模拟盘操作及实盘操作。

(3)创富公司员工李明的名片,该名片正面载有“创富公司营运总监”字样,背面印有某会员单位公司名称。

违规事项简析

本案例中存在居间人违规操作,包括虚假宣传、混淆主体身份、代客理财、转委托他人完成居间事务、居间人替代会员单位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等多项违规情形;会员单位未能有效监督居间人的展业行为,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合规提示

(1)认清虚假宣传,审慎评估自身交易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

交易所《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从事投资业务所存在的风险,不得隐瞒该投资业务的风险或夸大投资效益。同时,《会员合规管理办法》就“未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说明及风险揭示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创富公司业务人员李明向客户宣传“白银行情好,只赚不赔”显然属于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夸大投资效益的虚假宣传。

提示投资者,任何投资均存在风险,不能轻信片面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的虚假宣传。投资者应审慎评估自身的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自身交易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投资者如遇有违规宣传,注意留存相关书面宣传品、影像资料、电子邮件、短信等证据材料,向会员单位或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举报。

(2)注意鉴别业务人员主体身份。

交易所《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居间人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居间人在开展业务时应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免造成客户误解。创富公司业务人员李明名片上印有交易所会员公司名称,却没有说明其所在单位创富公司是会员公司的居间人,容易引起客户对两家公司关系的误解。

提示投资者,在接到电话邀约或参加投资推介会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推广活动时,应注意鉴别活动主办方的主体身份,特别在遇到业务推介方使用“交易所××会员单位××运营中心”“交易所××会员单位合作单位”“交易所××会员单位特约加盟商”等模糊性用语描述主体身份时,应要求业务人员说明与会员单位的合作关系性质。如对业务人员身份产生质疑,应向相关会员单位进行了解核实。同时,注意保留业务人员的名片、业务推介活动中发放的宣传资料等书面材料,便于日后产生争议的举证。

(3)防范代客理财违规行为,保护个人账户安全。

交易所《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无权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调拨资金。《会员合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为技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承诺盈利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属于违规行为。

创富公司业务推广人员在客户王女士明确表示自己不懂操作、不懂投资的前提下,承诺为其进行操盘,并作出获利保证,在半个月时间内频繁操作,导致客户产生巨大损失的行为显属违规。

提示投资者,代客理财属于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因代客理财方自知违规,很少会与投资人签订书面代客理财协议,双方多为口头承诺,一旦产生争议,革以投资者很难证明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也很难举证协议约定的损失赔付等内容。即使趋去投资者能够收集到通话录音或QQ留言,但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有所欠缺,很难单独被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给投资者维权造成困难。

鉴于此,事前预防极为重要,投资者应增强安全交易意识,不可听信“代客操盘,帮客户赚钱”的违规宣传,保护好个人账户账号及密码,切勿向他人泄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于出现的代客理财等违规宣传情形,投资者应注意收集、留存书面协议、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定程序(如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利做充分准备。

(4)其他提示。

①投资者在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函件前,均应认真阅读条款,理解含义。

②投资者如发现居间人或会员单位涉嫌违规操作,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会员单位或交易所进行投诉。


要100%安全才投资,恐怕人一生都没有一次,因此宁可入错市止亏离场,都不可痴痴地等最安全时刻才入市。

世界上没有100%的安全投资,是投资都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