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注册条件
本许可证授权持牌人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提供A栏所列的金融服务,但服务范围仅限于B栏所列的相应服务或能力,且仅限于C栏所列的金融产品类别或管理型投资计划类型,以及D栏所列的客户类型:
截至2020年12月10日
1. 本许可证授权持牌人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a) 向零售和机构客户提供以下类别金融产品的金融产品建议:
(i) 存款和支付产品,但限于:
(A) 基本存款产品;
(B) 基本存款产品以外的存款产品;
(ii) 衍生品;
(iii) 政府发行或拟发行的债券、股票或债券;
(iv) 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包括:
(A) 投资者主导型投资组合服务;
(v) 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但限于:
(B) 投资者主导型投资组合服务;
(vi) 退休储蓄账户(“RSA”)产品(定义见1997年《退休储蓄账户法》);
(vii) 证券;
(viii)标准保证金贷款便利;以及
(ix)养老金;
(b)通过以下方式交易金融产品:
(i)仅向机构客户发行、申请、获取、变更或处置以下类别的金融产品:
(A)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仅限于:
(1)自有管理型投资计划;
(ii)代表他人向零售和机构客户申请、获取、变更或处置以下类别的金融产品:
(A)存款和支付产品,仅限于:
(1)基本存款产品;
(2)基本存款产品以外的存款产品;
(B)衍生品;
(C)政府发行或拟发行的债券、股票或债券;
(D)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包括:
(1)投资者主导型投资组合服务;
(E)管理型投资计划权益,仅限于:
(2)MDA服务;
(F)退休储蓄账户(“RSA”)产品(1997年《退休储蓄账户法》所界定);
(G)证券;
(H)标准保证金贷款;以及
(I)养老金;以及
(iii)向零售和批发客户承销:
(A)证券发行;以及
(c)仅向机构客户提供以下托管或存管服务:
(i)经营投资者主导的投资组合服务以外的托管或存管服务;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