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详情
| 受规管的活动 | 生效日期 | 备注 |
| 证券交易 | 2007年02月14日 | |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2007年02月14日 | |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2007年02月14日 | |
| 提供资产管理 | 2007年02月14日 |
条件
| 生效日期 | 牌照条件 |
| 2020年11月18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1) 在PhillipMart的运作出现任何影响客户的重大服务故障或中断事件的情况下,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有关事件通知证监会。(2) 当有关PhillipMart的任何最新独立检讨报告拟备妥当后,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报告。(3) 在每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或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以下报告: (a) 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及已就其执行交易的股份的统计摘要; (b)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收总值的统计摘要; (c) 交易量(以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收总值显示)的统计摘要; (d) 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i )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收取的款项;及(ii)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支付的款项的分析,包括每个客户的名称及帐户种类(现金或保证金帐户)及该交易日结束时应向每个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相关款项; (e) 参与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的客户总数的统计摘要,以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不同种类客户的分类明细;及(f) 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所录得的交易总值的统计摘要,以及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为不同种类客户执行的交易的分类明细。(4) 为免生疑问,设立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及其客户均能遵从证监会发出的《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5) 应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 (a) 有权登入PhillipMart的所有客户名单;及(b) 曾于任何特定交易日发出买卖指示或于PhillipMart进行交易的所有客户名单。 |
| 2020年11月18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1)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得以: (a) 监察在PhillipMart上发出的买卖指示和进行的交易,以识别涉嫌违反任何有关在PhillipMart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以及可能构成市场舞弊的行为; (b)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证监会报告任何涉嫌违反持牌人有关在PhillipMart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及(c)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任何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的相关资料,并就证监会对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进行的查讯或调查向证监会提供全力协助。(2) 如对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须于更改生效前通知证监会: (a) 公司架构及管治安排; (b) 业务计划或运作; (c) PhillipMart(包括交易规则、运作时间、系统营运商、硬件、软件及其他技术的更改);及(d) 持牌人在合约下对PhillipMart客户所负有的责任。(3) 在PhillipMart出现影响客户的重大运作延误或故障的情况时,将有关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证监会。(4)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任何涉嫌违反其有关在PhillipMart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通知证监会。(5) 为持牌人本身的运作及PhillipMart设立适当的业务延续计划及灾后恢复程序,并将该等计划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证监会。 |
| 2020年11月18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或与持牌人属同一公司集团的公司不得参与任何在PhillipMart的自营买卖活动。 |
| 2020年11月18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1)以买卖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为目的,仅在紧接该等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天,透过PhillipMart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2) 设立监控措施: (a) 借此确保其交易方法的完整性;及(b) 使交易得以在PhillipMart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3) 向客户提供充足的交易前买卖指示的资料及交易后的交易资料。(4) 设立适当的安排,确保就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的已执行交易而须提供的资讯,按照联交所的规则在订明时限内以订明的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报告。(5)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便尽量减低未能就已执行交易进行交收的情况。(6) 制订适当的书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未完成的买卖指示及已执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a) 押后、取消首次公开招股或更改首次公开招股的条款及细则; (b) PhillipMart暂停运作、发生故障或遭受干扰;及(c) 恶劣天气如台风或黑色暴雨。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该在客户使用PhillipMart前提供予客户。(7) 就PhillipMart上进行的活动,保存下列纪录至少七年,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客户资料,包括其登记名称及地址、准入及终止准入日期、认可交易员及有关详情,以及客户协议; (b) 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客户登入的详情,包括有关原因; (c) 日常发给客户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资料(不论为书面形式或透过电子形式传达); (d) 在PhillipMart上进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当中载列: (i ) 客户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股份的详情;及(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交收总值。 |
牌照记录
| 牌照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生效时期 |
| 持牌法团 | 证券交易 | 由2003年04月01日 |
| 持牌法团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由2003年04月01日 |
| 持牌法团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2003年04月01日- 2005年07月06日 |
| 持牌法团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由2003年04月01日 |
| 持牌法团 | 提供资产管理 | 由2003年04月01日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