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授权经营条件
2004年3月3日
1. 本牌照授权持照人进行以下金融服务,包括:
(a)只提供一般的金融产品建议,针对以下类别的金融产品:
(i)管理投资计划的利益不包含投资者导向投资组合服务;
(ii)证券
(b)通过以下方式处理金融产品:
(i)发行、申请、收购、变更或处理以下类别金融产品:
(A)金融衍生品;
(B)外汇交易合约;
(C)管理投资计划的利益不包含投资者导向投资组合服务;和
(D)证券;和
(ii)代表他人申请、收购、变更或处理以下金融产品类别:
(A)金融衍生品;
(B)外汇交易合约;
(C)管理投资计划的利益不包含投资者导向投资组合服务;和
(D)证券
面向机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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