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趋严,你的资金安全吗?

8月1号欧盟ESMA颁布的新规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1. 禁止向零售客户推销、分销或出售二元期权。
2. 限制向零售客户推销、分销或出售差价合约(CFDs)。
(1)将零售客户开仓头寸的交易杠杆进行限制,具体的杠杆限制根据投资品种或金融工具的不同而定。
主要货币对的杠杆限制为30:1;
非主要货币对,黄金和主要指数的杠杆限制为20:1;
除黄金以外的商品和非主要股指的杠杆限制为10:1;
单个公司股票的杠杆限制为5:1;
加密货币的杠杆限制为2:1;
(2)基于账户余额的保证金强制平仓规则。保证金强平比例的下限是50%,这意味着,当零售客户的账户余额亏损至其头寸保证金的50%时,经纪商会对客户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3)基于账户余额的负余额保护政策,提供限制零售客户损失的担保。
(4)限制交易差价合约(CFDs)的激励措施,如赠金营销。
(5)经纪商要向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风险警示,包括经纪商的零售客户的账户亏损百分比。
近年世界主要经济体国家纷纷调整了其监管政策,
塞浦路斯证监会(CySEC)
CySEC在2016年12月底颁布对金融衍生品、差价合约(CFDs)、二元期权等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s)的交易杠杆比例及赠金等行为做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IFSC)
伯利兹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IFSC)于2017年2月开始任何持有IFSC监管牌照的衍生品公司的监管资本将从100,000美元提高至500,000美元。这一新规的对象包括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差价合约(CFDs)等经纪商。
新西兰金融监管局(FMA)
新西兰金融监管局(FMA)自2017年12月1日起,任何新西兰或海外公司都必须取得FMA授权牌照,才能向新西兰公民合法提供短期金融衍生品(清算时间在3天内)。”
日本金融厅(FSA)
日本金融厅(FSA)决定在2017年9月起将日本金融衍生品保证金行业的交易杠杆倍数下调至最高10倍,缓冲期为一年。
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FA)
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FA)2017年12月提出规定,要求在美国营业的金融衍生品经纪商必须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每笔交易的具体成本细节,无论客户是否需要这一信息。金融衍生品经纪商需要向客户披露所有的佣金、手续费等各种形式的成本费用。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今年4月4日起对零售场外(OTC)衍生品客户资金进行改革,禁止经纪商动用客户资金作为运营资本,同时规定任何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的公司都必须执行新的客户资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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